(2017)黑12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长祥申请代洪涛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祥,代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陈长祥,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代洪涛,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祥与被执行人代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云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