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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迎雪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迎雪,杨杨,陈雷,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征,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迎雪,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杨杨,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陈雷,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常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迎雪、杨杨、陈雷、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迎雪、杨杨、陈雷、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