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云龙与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龙,宁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755号原告高云龙,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宁海涛,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高云龙与被告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云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云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高云龙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 记 员  王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