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云龙与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龙,宁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755号原告高云龙,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宁海涛,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高云龙与被告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云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云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高云龙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 记 员 王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