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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河南海银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留彬、王玉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军,河南海银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留彬,王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海银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贾砦村36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卿,经理。被执行人高留彬,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玉卿,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关于张小军申请执行河南海银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留彬、王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2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海银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留彬、王玉卿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