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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池某1与池2抚养费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某1,池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池某1,女,200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池某1。被执行人池2,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某1与被执行人池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 磊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