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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中海与被执行人郑洪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中海,郑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史中海,身份证号2306221966********,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西山屯。被执行人郑洪学,身份证号郑洪学,232328196508155519,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恰镇孟克里渡口。申请执行人史中海与被执行人郑洪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庆民一民终字第90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洪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史中海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史中海确认被执行人郑洪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中海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洪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史中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洪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史中海可持��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