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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新乡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新乡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2017)豫0711执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股票、无房产可供执行,虽其名下有存款,但被其他法院冻结,有车辆,暂无法处置。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冬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