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克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蔡克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刑初8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系本案死者赵梦莹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林晓洁,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蔡克游,曾用名蔡克酞,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克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赵庆友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星?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