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福香、李勋勋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香,李勋勋,李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马福香,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勋勋,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新玲,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福香与被执行人李勋勋、李新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马福香的申请,申请被执行人缴纳5299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