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行审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谷城县环境保护局与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环境保护局,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5行审131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胡某。被执行人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环监费核字(2016)356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谷环监费核字(2016)356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缴纳2016年7月至12月排污费行为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追缴2016年7月至12月排污费20000元;2.追缴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计算2‰的滞纳金724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谷环监费核字(2016)356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环监费核字(2016)356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