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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合力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546号原告:山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李永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振义,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合力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郜瑞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合力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3元,减半收取4341.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4341.5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