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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与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傅家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傅家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刁怀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潘塘孙店村加油站后。主要负责人:沈月明,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亭,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狄,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家玉,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傅家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