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稳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稳轩,卫根林,杨建荣,禹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法定代表人赵稳轩,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赵稳轩,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卫根林,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杨建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禹勃,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稳轩、卫根林、杨建荣、禹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7)湘1321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查封被执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双峰县复兴路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证号双国用(2015)第0607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执行费30元,由申请保全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才新审 判 员 刘江锋代理审判员 禹颖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