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罗有富、熊时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有富,熊时保,曾三秀,周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异14号案外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号*栋***层。机构代码:584788400法定代表人:周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有富,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时保,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曾三秀,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周莉华,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有富与被执行人熊时保、曾三秀、周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称,请求解除贵院有关周莉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赣B×××××奥迪汽车的查封。事实和理由有:一、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案外人,不属周莉华,我司享有所有权。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作出了(2016)沪0115民初150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项中确认了我司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周莉华名下的鹅赣B×××××奥迪汽车产权变更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综上,贵院对该车辆的查封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予以解除查封。案外人提交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执10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各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5055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5执16841号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5执168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各一份等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有富与被执行人熊时保、曾三秀、周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依据本院(2017)赣0112执1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莉华名下的赣B×××××奥迪牌小车。另查明,2016年3月23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5民初150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判决:确认编号为FL-SSH210-14-0634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奥迪汽车一辆,型号及配置:奥迪Q7-2007款/奥迪Q73.6FSIquattro舒适型/,发动机号:BHK109449,车架号:WAUAYD4L8AD005284)的所有权归案外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周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10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5执1684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车牌号为赣B×××××的奥迪汽车(型号及配置:奥迪Q7-2007款/奥迪Q73.6FSIquattro舒适型/,发动机号:BHK109449,车架号:WAUAYD4L8AD005284)产权变更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本院认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执行车辆(赣B×××××)被查封前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505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执1684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因该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涉及的纠纷已经确认赣B×××××的奥迪汽车(型号及配置:奥迪Q7-2007款/奥迪Q73.6FSIquattro舒适型/,发动机号:BHK109449,车架号:WAUAYD4L8AD005284)产权为案外人所有,其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提出有关解除周莉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赣B×××××奥迪汽车查封的执行异议,理由充分,证据确凿,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莉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赣B×××××奥迪汽车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