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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1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义乌市支行、浙XX隆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义乌市支行,浙XX隆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欣臣工艺品有限公司,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烨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何姣英,何江丰,何小群,何江红,方莲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1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义乌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号1-8。负责人楼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金才,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丽珍,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XX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东河经济开发区雪峰西路2258号。法定代表人何姣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欣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吴嘉祺。被执行人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314国道63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何江红。被执行人义乌市烨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毛店村。法定代表人何江丰。被执行人何姣英,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何江丰,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何小群,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何江红,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方莲菊,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108-34118室。法定代表人童天水。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义乌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浙XX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食品公司)、浙江浦江欣臣工艺品有限公司、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农林业公司)、义乌市烨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何姣英、何江丰、何小群、何江红、方莲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浙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华隆食品公司持有申请号/注册号为4491489、5923424等78个商标,因义乌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华隆食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华隆食品公司的财产在本案中无法处置。查封了华隆农林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轮台县的土地证号为轮国用2010第(078)号、2014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处置权。查封了华隆农林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轮台县314国道哈尔巴克乡哈尔巴克村2幢1号(证号:2014012530)、3幢2号(证号:201401231)、坐落于轮台县314国道路北7-1号(证号:20040567.7-1、20040569.7-2、20040569.7-3、20040570.7-4、20040571.7-5、2004572.7-6号)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已抵押给他人。扣划了华隆农林业公司的存款65000元,已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用。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何姣英所有坐落于义乌北苑四季五区87号房地产,但根据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来函,认为该房地产涉及刑事案件,函请本院停止拍卖,本院已暂停对该房地产的处置。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执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