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二七区人民法院与丁鹤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丁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430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丁鹤,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丁鹤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鹤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