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邢毛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毛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30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邢毛啦,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一庭移送的邢毛啦罚金一案过程中,移送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要求撤回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移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23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