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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张威、内蒙古晨报安家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张威,内蒙古晨报安家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887号原告:王旭东,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总监,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1号海亮广场A座9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恺,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回族,系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誉峰7号楼1单元250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梦,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利民东街附中楼4单元502号。被告:张威,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号海亮广场*号楼***室。被告:内蒙古晨报安家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1号海亮广场A座14层1407室。法定代表人:孟宪坤,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旭东与被告张威、被告内蒙古晨报安家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旭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诉。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