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农民,捕前住遵化市。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12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租住的紫阳商务酒店6305房间内,容留赵某、张某乙、刘某甲等人吸食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甲、赵某、刘某甲、张某乙、白某甲尿检报告为呈冰毒阳性。另查明,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遵化市侯家寨乡北下营村家中被民警抓获。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揭发闫某、王某贩卖毒品;闫某在侯家寨乡京城医院东门市房内及老家旧房内经常容留王某、李某、殷某等人吸毒。2016年1月8日遵化市公安局对闫某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王某、李某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闫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甲、赵某、白某甲、张某乙、吴某、黄某的证言、遵化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屈宏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