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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821号榆树市人民法院业务庭移交。被执行人张国忠,户籍地为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张国忠罚金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并做出的(2016)吉018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于2017年3月31日向移交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交纳罚金17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55.00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息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企业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柱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3、2017年4月12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立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5、该案件经多方查证,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书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