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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鲁澳与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鲁澳,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XX,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昌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车牌号为川XQ0X**凯迪拉克小型汽车,并赔偿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院将车牌号为川XQ0X**凯迪拉克小型汽车强制扣押并返还给申请人,但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向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鲁澳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68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鲁澳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2016)川168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