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577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鸿雁景实业有限公司、盱眙炳钢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鸿雁景实业有限公司,盱眙炳钢砂轮制造有限公司,刘迎东,朱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金姿,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苏鸿雁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迎东。被执行人盱眙炳钢砂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刘迎东。被执行人刘迎东,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朱东玲,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依据(2017)苏0830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鸿雁景实业有限公司、盱眙炳钢砂轮制造有限公司、刘迎东、朱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