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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文与王仁德、吴霞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王仁德,吴霞,邢作宾,邢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史文,男,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平顺村一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6304244816。被执行人王仁德,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石子坝村六社21号,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61101143310。被执行人吴霞,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石子坝村六社21号,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6511163322。被执行人邢作宾,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平顺村七社,退休教师,身份证号622201195704043314。被执行人邢玉成,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平顺村七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81101933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与被执行人王仁德、吴霞、邢作宾、邢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仁德、吴霞、邢玉成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