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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维娜诉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娜,薛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第1747号原告张维娜,女,生于1977年1月1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彬,男,生于1970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娜与被告薛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维娜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维娜负担。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