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先梅、马文科申请执行内蒙古触点科技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梅,马文科,内蒙古触点科技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张先梅,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马文科,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触点科技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触点科技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先梅、马文科申请执行内蒙古触点科技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9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