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国有与刘端桓、袁晓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有,刘端桓,袁晓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号原告:赵国有,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豪亮,系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端桓,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袁晓琴,女,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榜、周虎,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有诉被告刘端桓、袁晓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国有负担。审 判 长 崔国伟审 判 员 吕岳督人民陪审员 黄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扬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