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与刘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0033号原告: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汪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秀,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朱文秀、被告刘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3,200元(人民币,下同);2、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3、原、被告2009年9月9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08年3月,案外人黄某某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黄某某租用原告宾馆一层(大堂)内的250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咖啡厅。原告与黄某某约定,咖啡厅的员工由承租方聘用,员工的工资、社保由黄某某支付。考虑到承租人聘用的员工领取工资、缴纳社保须由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办理的实际情况,原告同意代黄某某聘用的人员代发工资、代缴社保。2014年5月,黄某某与原告终止协议。原告与黄某某的接盘人何嫩晴签订《租赁协议书》。2014年6月,原告与何嫩晴的接盘人上海新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上海新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原告的一层场地(将咖啡厅改名为小鲜牛火锅),员工由经营负责人徐某招聘,员工的工资及社保等经营模式与黄某某承租时一样。2016年9月,被告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等,仲裁委员会在证人徐某到庭作证证明被告的工资及社保由实际用人单位委托原告代为发放和缴纳的情况下,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等。原告鉴于实际用人单位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意见而未起诉。2016年12月,实际用人单位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支付被告工资,履行仲裁裁决书。2016年12月,被告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刘洋辩称,被告在原告处一层场地开设的咖啡厅、火锅店任服务员,工资由原告发放,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被告曾于2016年9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工资等,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工资等,原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原告自2016年10月起拖欠被告工资,被告据此于2016年12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09年9月9日起先后在原告处一层场地内开设的咖啡厅、火锅店担任服务员,原、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每月工资3,5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过工资,被告的社会保险由原告缴纳。因原告拖欠被告自2016年5月起的工资等,故被告于2016年9月9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了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等项内容的仲裁裁决。原告未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2016年10月起的工资,原告拖欠至今。2016年12月5日被告以快递的方式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1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原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的工资6,48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2009年9月9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了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3,2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9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处每月月底前发放上个月工资。对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至原告一层场地内开设的咖啡厅、火锅店上班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过工资,并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其一层场地出租给黄某某、上海新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等经营后,代黄某某、上海新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为了代缴社保而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作出相应告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约定,原告提供的其与黄某某、上海新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租赁协议书》中也未予明确约定,故对原告提出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不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诉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自2016年10月起拖欠被告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2016年10月起是否提供劳动持有异议,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工资。被告对仲裁裁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原告应按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处每月月底前发放上个月工资。被告2016年10月的工资,原告理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向被告发放,但原告拖欠至今。2016年12月5日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存在拖欠被告2016年10月工资的情形。故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能支持。被告对仲裁裁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原告应按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于2009年9月9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洋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3,200元;三、原告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伟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