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思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思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县柏溪镇振兴路南段金沙尚品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3162752-8。法定代表人:孙应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思恩,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生,住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思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梁思恩银行存款2123.50元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