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顾富全、刘永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富全,刘永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顾富全,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文,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永澜,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富全与被执行人刘永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4614.37元。本院已于2017年1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永澜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