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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孝静、兰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静,兰剑,许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孝静,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兰剑,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畲族,经商,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许群,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6000元,未执行到位126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小 玲审判员 王 柏 松审判员 张 中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