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1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424号之一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D3幢。法定代表人:���至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娄启刚,总经理。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2月9日,芜湖阳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对被告投资建设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东区2#、3#厂房、办公楼、零配件车间及附属工程实行监理,监理期限为8个月(2009年11月9日至2010年6月8日);监理费为工程总决算价的0.6%,工期超过八个月后按照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注: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时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时日),每月支付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监理义务。2012年3月,案涉工程停工,原告一直等待被告复工通知,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监理费。原告直至起诉前才得知案涉工程已不可能复工,被告部分资产已被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被告办公楼、2#、3#厂房、宿舍楼等工程造价为10753932.27元(含钢结构4022626元);电房、门厅、围墙、道路、安装工程等附属工程造价为1513097.47元,合计工程总造价为12267029.74元,被告应付监理费为248400元,但被告仅支付监理费20000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但被告现已停业,相关事务联系主要由法定代表人负责,故被告实际住所地应以���法定代表人的地址为准,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地址是浙江省宁海县金水路1号,本案应当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合同履行地亦为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被告主张其已停业,相关事务联系主要由法定代表人负责,故被告实际住所地应以其法定代表人的地址为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预交),由被��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成成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