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岳祥付与马登兴、张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祥付,马登兴,张吉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59号原告:岳祥付,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堂,襄阳东津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登兴,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吉明,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权,襄阳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祥付与被告马登兴、张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祥付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祥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岳祥付负担。审判长 康 焰审判员 程梦娜审判员 徐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