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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世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分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第398号原告:许世华,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卫,系原告之子。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负责人:王军,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该公司职工。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负责人:杨守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该单位职工。原告许世华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分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世华于2017年7月3日以起诉主体不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