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郝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郝秀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273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1号天润未来城。负责人张宗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明、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秀凤,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物业襄阳分公司)与被告郝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元物业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元物业襄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姚成昌书 记 员  刘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