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国庆与王水勇、武陟县众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庆,王水勇,武陟县众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990号原告:薛国庆,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水勇,男,1975年6月4日,住焦作市修武县。被告:武陟县众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路中段(新客运总站对面)。原告薛国庆与被告王水勇、武陟县众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薛国庆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国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国庆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