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2执恢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兴武与周占祥、王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武,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武,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周占祥,男,生于1957年1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钰,男,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占峰,男,生于1976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周占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武与被执行人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占峰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未查明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