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川科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川科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川科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川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847号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春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兰,公司员工。被告:绵阳川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川科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川科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辉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