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树敏申请执行江志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敏,江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姜树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雇工,住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英杰村。被执行人江志燕,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无业,住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英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树敏与被执行人江志燕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树敏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24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然审判员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