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苏苏、江苏凌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苏苏,江苏凌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凌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王北圩中心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苏苏,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江苏凌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云台山村3幢。法定代表人:凌春雷。被执行人:凌春雷,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苏苏、江苏凌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凌春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