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学伟与被执行人招远科达机械有限公司、王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伟,招远科达机械有限公司,王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685执425号申请执行人:赵学伟,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水悦逸品小区。被执行人:招远科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地北头王家村。被执行人:王科良,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地北头王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伟与被执行人招远科达机械有限公司、王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