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洪涛与薛魏方、刘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涛,薛魏方,刘秀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85号原告:郭洪涛,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薛魏方,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刘秀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郭洪涛与薛魏方、刘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郭洪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计2520元,由原告郭洪涛负担。审 判 长 邵云鹏审 判 员 郭 颖人民陪审员 魏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