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区立信烟酒店诉被告崔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立信烟酒店,崔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707号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立信烟酒店,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8号安置楼,注册号341202600120610。经营者:冯俊义,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强,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高某,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立信烟酒店诉被告崔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市颍州区立信烟酒店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立信烟酒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立信烟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立信烟酒店负担。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梓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