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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学治与范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治,范士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505号原告:陈学治,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镇陈贤村村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范士伟,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范庄村村民,住。原告陈学治与被告范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学治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治负担。审判员  杜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