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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正勇、唐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勇,唐铁华,郑晓红,唐会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勇,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娜,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唐铁华,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郑晓红,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唐会财,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正勇诉被执行人唐铁华、郑晓红、唐会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了(2016)鄂1202民初19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铁华、郑晓红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唐铁华、郑晓红、唐会财与申请执行人刘正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正勇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铁华、郑晓红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铁华、郑晓红位于咸宁市温泉泉塘村三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00××05,土地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10)第44**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