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1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治立与马风庆、韩学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治立,马风庆,韩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10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治立,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风庆,女,1973年9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十二师。被执行人:韩学芳,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董治立与马风庆、韩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次申请执行债权125460元,已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逍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