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某与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63号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理想家园小区东门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李某2,女,46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