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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才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才,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扬州市邗江区。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才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被告人高才处调查情况,后从被告人高才位于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华润苑3幢305室的车库内搜查出疑似铅弹1610发并依法扣押。经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1610发弹药均为气枪铅弹。被告人高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铅弹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淘宝交易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才的供述和辩解,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才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高才所有的一千六百一十发铅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善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