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新国与刘桂珍、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国,刘桂珍,王建国,王白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2民初971号原告:吴新国,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珍,女,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王建国,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王白鸽,女,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吴新国与被告刘桂珍、王建国、王白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彬,被告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桂珍、王白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新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食款310000.00元及利息37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所有欠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至2015年5月,原告将收购的粮食及自家种植的粮食出卖给刘桂珍经营的收粮点,粮款共计280000.00元。因被告刘桂珍没有及时支付给原告粮食款,刘桂珍承诺按照月息1分支付原告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9日,刘桂珍方共计欠原告粮食款和利息310000.00元。王建国、王白鸽为担保人。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王建国辩称,具体情况我不知道,都是我对象刘桂珍办理的,需要等她回来才能清楚。刘桂珍、王白鸽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吴新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一份和债权的形成证明一份,证实刘桂珍收购吴新国粮食,共欠粮食款280000.00元,月息1分,2016年5月9日前利息为30000.00元。共计310000.00元,年底付清,王建国、王白鸽为担保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至2015年5月,吴新国将收购的粮食及自家种植的粮食出卖给刘桂珍经营的收粮点,经双方结算后,刘桂珍共欠粮食款2800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一分计算,截止至2016年5月9日,利息为30000.00元。共计欠款310000.00元。王建国、王白鸽为担保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吴新国与刘桂珍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吴新国已履行供货义务,且双方已经结算,刘桂珍便应按照自己出具欠条所记载的欠款数额支付货款。因原被告在欠条中只约定“…期限年底,到期归还不了,以…做抵押”即不明确哪年年底,又未约定其他违约责任及利息计算方法和标准,故原告诉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担保人王建国、王白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桂珍、王白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综上所述,对于吴新国要求刘桂珍偿还所欠粮食款及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桂珍支付原告吴新国粮食款280000.00元及利息30000.00元(2016年5月9日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建国、王白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建国、王白鸽可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刘桂珍追偿。三、驳回原告吴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4.00元,原告吴新国负担279.00元,被告刘桂珍、王建国、王白鸽负担2975.00元,保全费2320.00元,由被告刘桂珍、王建国、王白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