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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107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28元,剩余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