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107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28元,剩余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