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白留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白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波。被执行人白留平,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关于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留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9796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搜索“”